一次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
分享文章


延續上一集的介紹,本集我們將針對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做更進一步的解析。

許多人聽過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,但對它的定義、計算方式與主張時機仍感到模糊。

這篇文章將帶你從基礎觀念到實際應用,完整了解這項權利。


(若您尚未閱讀前文,歡迎參考:【
離婚該注意什麼?法律觀點全解析】)


一、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
📌 基本概念與計算方式

  • 簡單來說,這是一項讓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能公平分配婚後財產的制度。
  • 值得注意的是,這項權利並不是只有離婚時才會用到,在配偶一方過世、或婚姻仍在存續但出現脫產疑慮、分居等情況下,也都可能適用。
  • 法律假設雙方在婚姻中都有貢獻,無論是賺錢還是家務勞動,因此,婚後累積的財產應由雙方共享。
  • 計算邏輯如下:
  • 剩餘財產 = 婚後財產總額 − 債務。
  • 差額 = 一方的剩餘財產 − 另一方的剩餘財產。
  • 分配 = 財產較多的一方需分給對方差額的一半。
  • 必須由其中一方「主動提出請求」。

📌 計算基準日

  • 基準日的目的是固定財產價值時間點,避免金額隨市場波動而變動。
  • 財產價值通常以「基準日的市價」計算(如實價登錄)。
  • 若雙方對價值有爭議,可能需送鑑定(需額外支付鑑定費)。
狀況 計算基準日
協議離婚 以登記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為準。
判決離婚 以法院收到起訴狀、蓋章日期為準。

📌 不列入計算的財產

  • 立法用意:重視婚姻期間雙方「共同努力」所累積的成果,而非婚前帶入或偶然取得的財富。
  • 婚前已有的財產(以登記日為準)和無償取得的財產(如繼承、贈與——包含夫妻間的贈與)不列入計算。

📌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與判斷

  • 股票投資:
  • 若婚後持續買賣難以區分婚前婚後取得,通常視為婚後財產。
  • 若是婚前股票在婚後所產生的的孳息(例如:股利或股息),視為婚後產。
  • 不動產:
  • 婚前購得房屋漲價,屬於婚前財產,不列入分配(因本體未變)。
  • 房租收入可視為婚後財產,但宜有金流證明。
  • 婚後用共同收入償還婚前房貸可要求返還該部分,宜確認扣款帳號與還款明細。
  • 債務:
  • 婚後資產要扣除名下債務,但夫妻間債務的歸屬可能相當複雜,實務上需逐項釐清。

二、實際應用情境

1. 離婚時

  • 離婚時,建議先釐清雙方名下資產、收入與帳戶,再考慮是否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

2. 配偶過世時

  • 若生存的一方資產較少,可主張這項權利。
  • 如此可降低遺產總額,進而減少遺產稅負擔。

3. 婚姻關係仍存續時

  • 若擔心配偶脫產的狀況,可考慮以下措施:
  • 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,防止對方變賣。
  • 聲請變更財產制(可透過雙方合意或法院裁定)。
  • 若符合《民法》第1010條(法條連結)要件,例如分居超過六個月,可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制,使法定財產制終止,並結算一次剩餘財產。

三、與其他權利的關係

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
  • 不論婚姻中誰對誰錯,都可以主張。
  • 即使外遇的一方,法律上仍保有此權利,因為法律重點在「婚姻中的貢獻」,包括家務勞動與育兒等。
  • 但若完全對婚姻無貢獻(如長期服刑多年),法院可酌減分配比例——這屬較少見例外。

📌 精神慰撫金請求權

  • 若婚姻中有外遇、家暴等侵權行為,可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  • 但要注意,精神慰撫金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兩條不同的法律路線,兩者之間沒有直接關聯。

四、總結

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不只是離婚時的議題,它關係到婚姻中每一方的保障與貢獻價值。了解自己的權利,才能在關係變動時,做出理性又有利的選擇。


不論您是正處於人生轉折階段,或只是想更了解法律如何看待「婚姻中的公平與貢獻」,《富世代Talk》將成為您理財旅程中的寶貴資源。


請記得訂閱,讓每一集都帶給你實用知識與啟發!

Apple Podcast收聽 Spotify收聽

查看相關文章


作者: btc025 2025 Oct 8
當婚姻關係發生變化,理性理解法律框架有助於保障自身與子女的權益。本集邀請律師詳解離婚程序、親權與監護、財務安排與婚前協議,協助您掌握必要知識,從容應對關鍵議題。
作者: btc025 2025 Sep 24
買房,是人生中重大的財務與生活決定之一。你知道該怎麼開始嗎?本集帶你一次掌握住宅的買房流程、考量與建議:選屋時該優先考慮什麼?看房有哪些潛在問題要注意?經紀人的角色與價值?
作者: btc025 2025 Sep 10
過去多數人以為保險不會被強制執行,但根據現行法令,保單也可能成為債權執行標的。哪些保單會被扣押?被扣押了該怎麼辦?事前如何避免?本集從實務出發,帶你掌握最新法律變化與因應對策。
顯示更多文章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