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我的遺產我作主?】從曹西平案例看遺產超前部署與特留分修法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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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特邀証揚國際法律事務所 朱柏璁律師,聚焦遺產規劃中的核心議題——特留份制度爭議。
我們將以曹西平案例為切入點,帶你深入解析遺產超前部署的法律操作策略,以及在實務中可能面臨的挑戰。
一、曹西平案例背景:為何他選擇「生前處理」?
藝人曹西平生前多次公開表示:「我一毛錢都不留給姓曹的!」
他希望照顧的是長年陪伴、一起生活的乾兒子 Jeremy。
然而,根據法律,乾兒子並非法定繼承人,並不具備繼承權。
若曹西平未作任何安排,他的財產最終將依民法規定,落入兄弟姊妹手中。
為了確保意願能被實現,他選擇採取生前以關係人買賣等方式,提前完成財產的佈局與處理。
📌 補充說明:
本文的分析,係以曹西平並未對乾兒子進行收養為前提。
因為若有完成正式收養程序,乾兒子將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依法具有繼承權,
照理來說不會出現新聞中提到的「無權協助辦理後事」情況。
至於曹西平為何未收養乾兒子,新聞並未明確說明,外界也不宜臆測。
不過,作為法律補充,根據《民法》第1073條與第1073-1條,
收養關係必須符合年齡差距與輩分限制(例如不能收養年長者或只小自己十歲的弟妹等),
若為成年收養,依《民法》第1079-2條還需經法院審查並符合特定要件。
因此,在實務上,成年間的收養程序相對嚴格,也可能是未進行收養的原因之一。
二、法定繼承順位:誰能依法繼承?
根據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,台灣繼承順序如下:
| 繼承順位 | 法定繼承人 |
|---|---|
| 第一順位 |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 |
| 第二順位 | 父母 |
| 第三順位 | 兄弟姊妹 |
| 第四順位 | 祖父母 |
| 以上皆無 | 財產歸屬國庫 |
曹西平過世時無配偶、無子女、父母亦已辭世,因此依法由兄弟姊妹繼承全部遺產。
但這與他「不希望分給兄弟姊妹」的真實意願背道而馳,因此他必須在生前採取法律手段,主動規劃資產移轉。
三、生前財產移轉的三種工具:買賣、贈與、遺囑/信託
想讓財產「確實流向自己想照顧的人」,生前規劃至關重要。
常見的三種工具如下:
1. 買賣
- 優點:能快速完成轉移、避開特留分。
- 缺點:若價格明顯低於市價、或屬二等親交易,國稅局可能認定為「假買賣真贈與」,追補贈與稅。
- 提醒:應保存完整金流證明與契約,以證明為真實交易。
2. 贈與
- 優點:一旦贈與完成,該財產即正式移轉出去,不會在往後繼承時被拉回來重新分配。
- 缺點:超過每人每年 244萬元 的免稅額即須申報贈與稅;若贈與後兩年內過世,且贈與對象為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,該筆資產仍須併入遺產課稅。
- 延伸:贈與通常是長期、漸進式的轉移方式,但別忘了——沒有人能預測「意外和明天哪個先到」,提早規劃永遠是最穩妥的選擇。
3. 遺囑/信託
- 優點:能明確記錄意願,並透過信託制度保障財產按計畫執行。
- 缺點:若遺囑格式不符或內容不明確,法院可判定無效;信託則需信託契約、受託人與管理機制,設計與維護成本相對較高
- 建議:可透過 富承的專業顧問團隊 或 專業遺囑律師 協助擬定遺囑與信託架構,確保文件內容符合法律要件,同時兼顧資產安全與執行效率。
曹西平選擇以「關係人買賣」方式轉移房產,一方面降低遺產淨額,一方面撇開特留分制度,
讓財產在法律上不再屬於遺產範圍,確保乾兒子能成為實際受益人。
四、特留分制度與修法爭議
📌 什麼是特留分?
「特留分」是法律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份額的制度。
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,也不能完全剝奪這部分權益。
| 身份 | 應繼分 | 特留分比例 |
|---|---|---|
| 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 | 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 | 應繼分×1/2 |
| 父母 | 配偶1/2,父母1/2 | 應繼分×1/2 |
| 兄弟姊妹 | 配偶1/2,兄弟姊妹1/2 | 應繼分×1/3(爭議焦點) |
| 祖父母 | 配偶2/3,祖父母1/2 | 應繼分×1/3 |
台灣的特留分制度最早源於民國18年制定的《中華民國民法》,主要參考自德國的大陸法系。
然而,德國並未將兄弟姊妹納入特留分範圍,因此台灣可能是參照日本法制,才採取了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設計。
但隨著社會結構轉變,兄弟姊妹關係日漸疏離,許多人質疑:「沒有聯絡數十年的手足,是否仍應被法律保障?」
📌 南韓修法啟示
南韓於1977年將兄弟姊妹納入特留分範圍,但2024年憲法法院裁定此條違憲並立即失效。
法院指出:強制分配遺產給手足,侵害個人「遺囑自由」與「財產自主權」。
目前台灣法務部預計於 2026 年啟動修法討論,方向為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,但仍保留繼承順位。
也就是說——兄弟姊妹可繼承,但不再享有法律保障的最低份額。
五、繼承實務:從理論到落實
在辦理繼承時,常見幾項關鍵制度包括:
-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:財產差距明顯時,少的一方可先行主張,降低遺產金額。
- 代位繼承:若子女先於父母過世,其子女(孫輩)可代位承繼。
- 拋棄繼承:需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請,並通知次順位繼承人。
- 限定繼承:現行已自動適用,仍建議公告債權人,以釐清債務責任。
朱柏璁律師提醒:
「法律不會干預你生前的安排,但一定會介入你沒安排的部分。」
因此,提早規劃、主動設計,才是真正掌握自己遺產命運的方式。
六、總結
曹西平的案例提醒我們,生前規劃不是富人的特權,而是每個人都該提早思考的責任。
遺產不只是金錢,更象徵著人生的選擇與關係。
透過提前規劃、善用法律工具與明確文件,
不僅能避免爭產風險,也能讓「真正照顧你的人」被法律保護。
「法律處理的是分配,規劃決定的是意願。」
不論您是想了解如何用法律實現遺願,
或希望提早為自己與家人做好資產安排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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